*Ventilator 呼吸器編碼原則
1. 使用呼吸器時間的計算
  1.1 從插管或接上氣切口 接著使用呼吸器 開始計算。
  1.2 入院前已插管氣管內管、氣切並使用呼吸器者,以入院時間開始計算。
  1.3 有時氣管內管發生漏氣等問題,需移除或重新置入,此應被視為連續使用的一部分時間計算。
  1.4 當病情穩定,試圖脫離呼吸器的過程,應納入時間計算,直至拔管和關閉呼吸器。
  1.5 同一住院時間原已終止使用呼吸器,後因病情惡化再使用呼吸器,此時應分開 不累計 計算呼吸器使用代碼。
 1.6 手術結束後仍使用呼吸器者, 以手術 結束後 繼續使用呼吸器開始計算時間。
  1.7 當換氣經由非侵入性機械式呼吸器的介面,如面罩、鼻罩、鼻枕或口鼻面罩,或是經由氣管內管、氣切為之的侵入性機械式呼吸器,其編碼方式為同一類型者累加計算時間。
2. 手術中使用呼吸器應視為手術及麻醉一部分,不得編呼吸器處置碼。 (2014 C C, Q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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