症狀伴隨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 (2020.01.01修訂)
依據 2014 年美國編碼 原則,針對主要診斷的選取原則已取消「症狀伴隨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時 以症狀為主診斷」的規則,故修訂為: 依據 2019 年 9 月 1 日疾病分類委員會議決議
當診斷為症狀伴隨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時,以診斷編碼,症狀則不需編碼。
例如: Fever R/O pneumonia, R/O leptospirosis ,編碼 J18.9+A27.9 。 主次診斷皆依循此規則
症狀伴隨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 (2018.10.01學會公告)
根據 2014 年美國編碼原則,針對主要診斷的選取原則已取消 [症狀伴隨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時以症狀為主診斷的規則,故修訂為
1. 當主要診斷為症狀伴隨 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時 ,編碼時以診斷為主要診斷,症狀則不須編碼。
2. 當次要診斷為症狀伴隨 對照性或比較性診斷時 ,只編症狀碼。
例如 主診斷 fever, r/o pneumonia, r/o leptospirosis, 編 J18.9+A27.9 ( 診斷)
次診斷 fever, r/o pneumonia, r/o leptospirosis, 編 R50.9 ( 症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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